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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具备一定固定经营场所。
(2) 同类或相关产品经营历史不少于3年。
(3) 具备履行有关条款的资金能力,且资金在50万元以上。
(4) 确认在今后的经营中紫风系列产品是同类经营项目中的品牌。
代理权授予
1. 代理合作期间,公司给予代理商使用紫风公司的全套产品及完善的经营技术――公司经营技术资产。
2. 代理合作期间,代理商可以使用公司商标、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、记号、样式、标签和招牌。
3. 代理商不得在授权区域外店铺或未备案的工程以外使用紫风商标。
4. 代理合作结束后,代理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。